礼遇签证是指发给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私赴另一国家的人员、或其他需要给予礼遇人员的一种签证。签证颁发国根据本国法规和国际惯例,给予持证人应有的尊重和礼遇。那么礼遇签证颁发对象是什么呢?
一、颁发对象
礼遇签证是一些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依法为进入或经过该国国境应当给予相应礼遇的人员所颁发的签证。这些人一般是身份高但又未持有外交护照的人员或已卸任的外国党政高级官员及知名人士。中国礼遇签证发给来华访问的卸任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国会议长、最高法院院长、外交部长、前驻华大使、其他高级官员、知名人士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持用外交护照的有影响的外国在野党领袖以及发证机关认为应发给礼遇签证者。
二、有效期
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即自签证颁发之日起到持证人可入境中国的截止日期(以北京时间为准)。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在有效期满前(含当日),持证人均可入境。
三、入境次数
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进入中国国境的次数。
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如需前往中国,须重新申请签证。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将被拒绝入境。
四、停留期
指持证人每次入境中国后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即从入境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可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
外国人在华停留时间如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而未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情况,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因此,持证人遇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需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时,必须在停留期满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要求请查询当地公安机关网站)申请延期(但不一定会被批准)。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办理签证延期。
在华工作(持"Z"字签证)、学习(持"X"字签证)、定居(持"D"字签证)人员及常驻记者(持"J-1"字签证)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外交、领事机构常驻人员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外交部、地方外事部门办理居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