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一、种类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一行两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一般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
公募基金:向公众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一种团体受托的组织形式。信托机构的产生是由个人受托发展为团体受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愈来愈细,经济上的交往愈来愈多,人事与商务关系愈来愈复杂,人们为了有效地经营和处理自己力不能及的财产及经济事务,就需要专门的信托机构为之服务。信托机构的重要种类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银行、信托商、银行信托部等。
证券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主要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金融公司、评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
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有着悠久的历史,在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劳动金库、邮政储蓄机构、储蓄信贷协会等。
保险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国家保险局、相互保险所、保险合作社及个人保险组织等。
融资租赁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投资和管理的租赁公司或租赁业务部,制造商或经销商附设的租赁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
二、整改建议
首先,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安排,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虽然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已有近30年的历史,但长期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风险控制减弱,资本不足,非法经营和严重损失;金融公司行政干预过多,贷款集中度过高。这些都导致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缓慢发展,甚至停滞不前。因此,为了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促进金融机构的创新,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们可以考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将一些准金融机构转变为信贷机构,加快建设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的步伐。
其次,及时启动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货币紧缩环境下的金融创新,政府需要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及时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创造快速发展的机会。例如,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补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对这些企业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促进其快速发展,更好地实现高效的资本配置。
第三,政府应积极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与银行体系一样,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能更喜欢大型企业和大型项目。为此,政府需要进一步创新金融工具,建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金融融合关系,完善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建立各类担保公司,以满足小企业抵押贷款的灵活性需求。此外,为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良性循环,政府应积极建立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等机构的融资平台,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财政支持,实现非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和稳定,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无数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规模借贷活动 ,可以用优惠贷款条件的形式分到债务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债权人身上,也可以用优厚红利的形式分到股东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资本。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