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研究馆员是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名称,与大学副教授相当。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人员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热爱档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有敬业、协作和创新精神。身体健康。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申报条件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馆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馆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知识水平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省统一组织的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需参加档案专业知识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能力业绩条件
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系统的研究,具备熟练获取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的能力。
2.掌握本专业法律法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能够运用其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⒊能够指导馆员的业务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辅导和技术指导能力。
(二)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包括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奖以上2项。
⒉参加完成1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并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认可。
⒊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试点项目或科研项目,并经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⒋主持编制1项或参加编制2项市以上档案工作业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经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发布实施。
⒌负责3项以上重要档案征集活动,所征集档案总数达到2千件以上,并填补馆藏空白;或负责4项重要档案接收活动,接收档案总数达到4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的整理编目工作,整理编目档案总数达到3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数字化,共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10万条(件)以上。
⒍开发或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解决档案工作中重大技术难题,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经同行专家或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认可。
⒎负责编纂档案史料汇编30万字以上,并出版发行(含内部发行);或负责2个专题档案展览工作,共完成50个以上标准展板的策划、选材、编辑工作。
⒏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得到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认可,或受市(厅)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
⒐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符合以下三项者:
⑴承担档案征集工作,征集档案总数达到1000件以上。
⑵承担档案的接收工作,接收档案总数达到1万件以上。
⑶承担档案整理编目工作,整理编目档案总数达到1万件以上。
⑷承担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编制了3种以上档案检索工具,检索条目总数达到2万条以上;或汇编档案史料8万字以上。
⑸承担档案数字化工作,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3万条(件)以上。
⑹承担制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计划)、业务工作方案、技术工作规程、业务管理规章制度5件以上,并付诸实施。
⒑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省以上人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档案工作者。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独撰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译著10万字以上)。
⒉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报纸理论版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下同)以上。
二、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一等奖1项。
⒉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⒊负责3项以上重要档案征集活动,所征集档案总数达到3千件以上,并填补省内馆藏空白;或负责4项以上重要档案接收活动,接收档案总数达到8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的整理编目工作,整理编目档案总数达到5万件以上;或负责馆(室)藏档案数字化,共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20万条(件)以上;或负责编审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档案史料汇编50万字以上,并受到市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⒋主持编制省(部)级档案工作标准及技术规范1项,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实施。
⒌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国家人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档案工作者。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译著15万字以上)。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报纸理论版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三、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具有较高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备对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的研究能力,能广泛参加省内外专业学术活动,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并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和实践操作的能力,能创造性开展工作并解决业务工作中较大的疑难问题,工作成效明显,在文博事业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
( 二 ) 工作成果要求聘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 2个以上中型或 4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从事勘探工作的人员,须主持考古勘探项目 20个以上,或主持田野调查项目 5个以上,并能独立完成考古发掘资料的整理和报告编写工作;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本人负责管理藏品 2000件(套)以上,能确切地鉴定分管藏品,并准确完成藏品编目制档工作;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中型陈列的总体和大型陈列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主持 3个以上中型陈列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并参加 10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5.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文物保护方案 5个以上,保护、修复、复制 200件以上文物藏品,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提交文物修复报告 10份以上;
6.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文物保护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调研及建档等项目) 5个以上(其中 2个以上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且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7.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须对某一类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具有 3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8.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须在正式出版的专业刊物或著作上发表考古绘图 200个版面以上、文物摄影照片 400个版面以上。
从事文博专业其他岗位的人员,参照以上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三)科研成果要求
聘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2条以上,其中 1-3条须具备 1条:
1.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限前 7名)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项以上(限前 5名);
2.获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限前 7名)或三等奖(限前 5名) 1项以上,或省辖市(厅、局)级成果奖一等奖(限主持) 1项以上;
3.在 CN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文博专业学术论文 3篇以上,其中省、市级文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 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 CN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篇以上,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有 ISBN书号的文博专业著作 1部(本人执笔 10万字以上);县(市、区)级及以下单位的文博专业技术人员无核心期刊论文和专著要求;
4.参与编制国家级行业标准、技术规程 1项以上(限前 5名) 或主持制定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程 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1项以上(限前 3名);
6.完成省(部)级本专业重点调研项目 1项以上(限前 7名);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调研项目 1项以上(限前 5名),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7.参与完成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2项以上(限前 2名);
8.获得省辖市(厅)级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2项以上(限前 3名)。
(四)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按我省有关政策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人员,任馆员以来,应具备"专业理论知识"条件、"工作成果"条件,同时具备"科研成果"条件中的 3条以上,其中 1-3条须具备 1条,经同行专家评审达到副研究馆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