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是指在北京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工具中,禁止携带的物品种类清单。乘客在搭乘轨道交通工具时,应当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不携带禁止物品进入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工具,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同时,如果发现有人携带禁止物品,应当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三)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
(四)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一)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二)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三)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四)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的锐器、钝器。
(五)警棍、手铐等军械、警械类器具。
四、易燃易爆品类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
(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
(三)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五)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七)2000毫升(含)以上白酒,5个(含)以上打火机,10盒或200根(含)以上火柴,以及其他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类(如花露水、洗甲水、发胶、摩丝等)。
五、毒害品类: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