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艺术。阿塞拜疆共和国领事法规第44条规定阿塞拜疆大使馆领事部门有权作出下列公证行为:
1.证明合同(合同,遗嘱,授权书等),但出售位于阿塞拜疆共和国境内的财产的合同除外;
2.应采取措施保护遗产;
3.签发继承证书;
4.签发分享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证书;
5.证明文件副本的真实性和摘录;
6.证明文件签字的真实性;
7.证明文件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准确性;
8.证明公民活着的事实;
9.证明公民在某个地方的事实;
10.与照片上描绘的人核实公民的身份;
11.核实文件的提交时间;
12.收到存款的钱;
13.做主管写作;
14.取文件存放;
15.提供证据;
16.制造海上抗议活动。
领事可以执行阿塞拜疆共和国立法规定的其他公证行动。
对于公证行动,阿塞拜疆共和国的领事馆按照阿塞拜疆共和国的有关立法规定收取领事费。